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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面告知举报人,这次举报所有一切程序均在保密状态下进行,保密二作良好。今后也杜绝泄密,如有泄密,对泄密者一定严加处理。有关领导对举报人当面进行表扬,表扬他对工作的关心。全面转告他所调查的情况及结果,及解决办法。虽这次举报有误,政府不予追究,鼓励举报人继续对政府工作关心。
举报分为恶意或者是为求公正而作出的有理有据行为。只要有举报,相关部门都会受理调查,一旦经查实与事实不符有夸大捏造的行为,那么举报人应该为自己举报承担后果,这属于诽谤,陷害。被举报人也可以追究因举报人的不实举报而给自己造成的名誉,精神,物质方面的损失赔偿并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反之举报人的举报一旦查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和确凿,那么举报人会因举报受奖……
这个问题很难,也不是几句话能说得请。如果举报人动机不良,栽脏陷害,那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难的就是举报人撑握犯罪事实只是一小部分!大量的犯罪分子的犯罪证据实事确实伪装的非常好(因为这类人是有背景和后台的,社会关系网非常强大的)需要公检法的深入查证。可是公检法看到举报材料不够介入!举报人又不具备深入查证的条件和能力!犯罪分子的罪行确实存在。该怎么办?
你好,举报不实可能会构成诽谤罪,也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严重的可能会判刑,当然我们每个人都有监督权,向社会上的不良风气说不,这种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不论我们做任何事情都要讲究实事求是,事实清楚,并以此为依据去做正义的事,依法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
谢邀!举报是公民的一项权力。它亦是一把“双刃剑”,所以,公民在行使权力时,务必权衡,利害。 正义,正气,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主题。公民要正确对待,妥善处理。对不实举报,要判明动机,原由。如果,举报人无中生有,空穴来风,给他人造成名,利权利损害,视情节,要追责,查处的。 公民有言论自由,当行使权力时要知悉言论自由的界线,边界。玩火是取暖,若不慎,必受伤乃至烧到自个。
***侵权的人,法院可能会受理,但选择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非常重要。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
苟晶被顶替案的责任>情势/strong>
苟晶被顶替涉及的侵权人。可以肯定认为,班主任一定有故意,其他人员可能是过失,但也不排除故意。是否故意或过失,也许只有监察委能够查清。
事实上,苟晶被顶替故意与过失并不重要,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少,苟晶不能被顶替,因此,参与苟晶被顶替均是连带责任。
苟晶被顶替案的责任人
表面上看,参与苟晶被顶替案的责任人是自然人操作,自然人应当承担侵权的责任。事实上,这些自然人是代表单位行使职权,不过是***,自然人仅仅是责任人员,确认单位侵权要能是赔偿的重要因素,但是确定单位侵权在行政诉讼上难以行使。
苟晶被顶替案***的方式
行政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提***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果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吗?
行政诉讼法理论认为,无效行政行为,是具有重大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该行为自始无效。《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苟晶被顶替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我们不能高兴太早,《行诉法适用解释》作出否定回答。第16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可见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已经被司法解释堵住。
事实上,苟晶被顶替案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也因追诉时效已过,也不能行使,留给苟晶行使权利的方式只有一条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悟空回答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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